《安全生產法》第二十六條規定:高危企業從業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,掌握本職工作所需的安全生產知識,提高安全生產技能,增強事故預防和應急處理能力。根據《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規定》(原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3號)第十三條規定“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,崗前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。煤礦、非煤礦山、危險化學品、煙花爆竹、金屬冶煉等生產經營單位新上崗的從業人員安全培訓時間不得少于72學時,每年再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20學時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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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》(GB6944)規定,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、易燃、毒害、感染、腐蝕、放射性等危險特性,在運輸、儲存、生產、經營、使用和處置中,容易造成人身傷亡、財產損毀或環境污染而需要特別防護的物質和物品。
一、考證類別
(一)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;
(二)危險化學品經營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。
二、考證要求
(一)初訓:未取得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、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。
(二)換證:已取得《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證》,且證書有效期已到期的持證人員。
危險化學品安全作業:指從事危險化工工藝過程操作及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安裝、維修、維護的作業。
1、光氣及光氣化工藝作業:
2、氯堿電解工藝作業:
3、氯化工藝作業:
4、硝化工藝作業:
5、合成氨工藝作業:
6、裂解(裂化)工藝作業::
7、氟化工藝作業:
8、加氫工藝作業:
9、重氮化工藝作業:
10、氧化工藝作業:
11、過氧化工藝作業:
12、胺基化工藝作業:
13、磺化工藝作業:
14、聚合工藝作業:
15、烷基化工藝作業:
16、新型煤化工工藝作業:
17、電石生產工藝作業:
18、偶氮化工藝作業:
19、化工自動化控制儀表作業:
20、危險化學品倉儲作業:
為落實國家安全政策法規的要求,切實提高高危行業從業人員安全技能,強化人員的安全意識,全面提升企業安全生產管理水平,有關事項安排如下:
培訓對象
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(含新員工、繼續教育員工,班組長)。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從業人員是指危化品管理人員,包括廠長經理、生產廠長經理、倉庫保管人員。危險化學品生產一線員工(危化品操作工)、危化品采購人員等。